近段時間安全總監有些搶手,有大廠招聘安全總監,僅4條職責,月薪好幾萬,所以小伙伴們要努力,做到安全總監,走上人生巔峰有的小伙伴對什么樣的單位需要設置安全總監,還有安全總監職責都有哪些,不太清楚。咱們下面就來說說這個問題。
一、設置安全總監的法律依據:
(一)、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4號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 起施行)中第八條
第一類中央企業、涉礦中央企業集團總部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所屬安全風險高的企業應全面推行專職安全生產總監制度。
第二、三類中央企業所屬安全風險較高的企業應參照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總監。
(二)、各省市安全生產條例或主體責任辦法中規定。如:
1、《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2024年1月4日修訂)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監。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設置安全總監。
3、《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2021 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條,本市符合下列條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1)從業人員總數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2)從業人員總數超過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
(3)行業領域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還應符合其規定;
(4)鼓勵支持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結合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因素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二、安全總監的職責:
1、《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條 安全總監應當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責任。
(1)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協助主要負責人定期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監督落實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
(3)協助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4)協助主要負責人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獎懲考核機制,考核與監督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行使考核獎懲權力;
(5)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與修訂工作;
(6)對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生產經營決策提出意見建議;
(7)有權阻止和糾正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決定和行為,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8)發現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作出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決定;
(9)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落實;
(10)提名分支機構和工程項目派駐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1)對本單位人員職務晉升、表彰獎勵候選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12)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2、《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6月1日實施)第三十五條 安全總監應當具備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適應的能力,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項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全總監有權對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提出意見建議;有權制止、拒絕執行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安全操作規程相抵觸,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權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直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3、《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2021 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安 全總監職責與權限如下:督管理權、參與決策權、停止違章作業權、考核權、其他職責。
在安全總監方面,山東省的規定最明確,職責也最齊全。還有一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責任清單》,里面規定了15條。
三、安全總監的地位。《北京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中規定,安全總監是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職責或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不替代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
安全總監原則上應專職,市管一級國有企業安全總監可由總經理助理級領導人員兼任。可以看出,安全總監相當于安全副總,但比副總稍一些,比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高一些。
四、與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的區別。特種設備安全總監是根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74號令,2023年5 月5 日起施行)設置的特種設備安全總監,每種特種設備需要設置一名安全總監,這個總監級別可以由中級管理人員兼任,主管特種設備安全。
五、安全總監要有任命。單位應下發正式的紅頭文件,進行安全總監的任命。《住建領域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評估細則》里面就是關于安全總監的評估標準,(無安全總監委派書、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扣2分)。因此,安全總監的任命應該是設置安全總監的第一步。